商標惡意搶注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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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如何界定?
申請人是否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商標搶注行為通過以下情況來確定:
(一)在商標搶注行為中,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二)在商標搶注行為中,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三)在商標搶注行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商標搶注行為要件
在商標搶注行為中,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不正當手段的內容如下:
(一)在商標搶注行為中,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二)在商標搶注行為中,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三)在商標搶注行為中,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商標搶注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註冊成功,這是商標搶注行為的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商標搶注行為。那麼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一)在商標搶注行為中,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商標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羣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人羣範圍。
(二)在商標搶注行為中,是否是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
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註冊,則不應該認定為商標搶注。
法院在審理商標搶注的案件中,對於註冊公司是否是否惡意搶注的認定,在於該公司註冊該商標後,與被搶注的公司的相關產品有着類似之處,而且最明顯的一點是在成功註冊商標後,有沒有將這一商標以高價轉讓或者授權別人使用。
持有商標的人一定要到商標局辦理註冊的手續,否則就會被別人搶注,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在遇到持有的商標被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搶注的,利益被侵害的一方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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