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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承包農轉非

浙江省土地承包農轉非

浙江省土地承包農轉非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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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徵收土地政策有哪些


1、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全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徵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徵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於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於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於3.7萬元/畝;徵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於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於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於1.9萬元/畝。

2、完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浙江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徵即保、先保後徵、人地對應”的要求,根據徵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合理確定參保人數,足額計提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和社會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開民主、公平公正確定參保對象,維護好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被徵地農户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預留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户承包經營的,參保對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推選產生;未調劑安排的,要安排被徵地農户家庭成員參保。

3、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政策,免費為被徵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就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鼓勵企事業單位吸納被徵地農民就業;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在工商登記、税費減免、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政策支持;被徵地農民經就業培訓後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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