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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不可抗力

土地承包不可抗力

土地承包不可抗力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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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合同法》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作為法律上的概念,並不意味着人類知識和經驗等絕對不可抗拒的力量,它主要是關於責任問題的概念。在法律實行結果責任原則的時代,是不承認免責條件的,因而也沒有關於與責任相聯繫的不可抗力這一概念。不可抗力的概念起初是由羅馬法作為受領責任制度的例外發展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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