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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徵收國有土地附屬的院落和空地應當如何補償

對於徵收國有土地附屬的院落和空地應當如何補償

一般對於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補償標準,應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1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應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對於評估結果應當公平合理。

對於徵收國有土地附屬的院落和空地應當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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