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非法經營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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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導意見》第八十五條非法經營食鹽 20 噸以上不滿 30 噸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 30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6 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 10 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不滿 25 噸的,每增加 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八十六條非法經營食鹽 50 噸,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 25 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噸,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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