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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構成條件

累犯的構成條件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後兩罪或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為主體實施前罪與後罪時,都必須已滿十八週歲。犯後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不得認定累犯;同樣,犯前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但犯後罪時已滿十八週歲的,也不構成累犯。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以內。

累犯的構成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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