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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彈藥罪的構成條件

私藏彈藥罪的構成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罪名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該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私藏彈藥罪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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