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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特徵及處罰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特徵及處罰

特徵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數量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税税款額是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認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根據《刑法》第153條規定,此罪的處罰如下: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特徵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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