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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構成要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訴訟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訴訟構成要件有哪些

環境行政訴訟構成要件有哪些?

1、原告是認為環境行政訴訟在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是行使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原告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的行政爭議,以及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5、法律、法規必須經過環境行政複議的,已經經過行政複議的;自行選擇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已作出複議決定或者逾期未做出複議決定的。

二、環境行政訴訟因果關係的推定的原因

(一)、污染環境行為的形式複雜多樣,同一危害後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後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後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係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二)、由於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侷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係的證明,並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三)、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如數家工廠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飲用該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很難或根本無法證明誰是致害人,他只需證明分別存在時間、地域和致害物質的同一性,則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推定,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致害人,應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環境行政訴訟構成要件主要有污染環境行為、損壞、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行政訴訟的,環境行政訴訟責任實行無過失責任的原因是環境損害行為本身創造的社會財富是正當性的,另外,排污者在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基本符合了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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