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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司法解釋

破壞選舉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破壞選舉罪司法解釋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破壞選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標籤: 選舉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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