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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經濟適用房的分割

離婚時經濟適用房的分割

離婚時經濟適用房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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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時經濟適用房歸誰


軍人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同普通的經濟適用房分割並無多大的區別。軍人經濟適用房是軍隊在住房制度改革時對軍人的優待措施之一。因此,在軍人離婚時,很多人會認為軍人申請的經濟適用房應歸軍人一方所有。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此,確定軍人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需要解決的就是離婚房產歸誰的問題。如果經濟適用房是婚前購買,屬於軍人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的,在雙方沒有協議的情況下,離婚經濟適用房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軍人一方;如果軍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在分割的時候按照夫妻衝突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分割,即參照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照顧無過錯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原則對經濟適用房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夫妻房產分割,首先按照雙方的協議分割。雙方沒有協議的,則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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