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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

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

1、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應當根據法律的現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後,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
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採取何種措施。
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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