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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轉治安處罰

妨害公務轉治安處罰

構成妨害公務罪,行為人必須是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只是吵鬧、謾罵、不服管理等,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法進行治安處罰。

妨害公務轉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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