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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呢

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呢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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