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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民訴法解釋》按照兩類申請主體分別規定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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