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滿幾年為失蹤
-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關注:2.17W次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為失蹤。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hongcaijieda/guanxiajieda/yor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