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解答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代理詞與起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詞與起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詞是指代理人接受訴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與訴訟或仲裁活動,在法庭辯論階段為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就案件事實提供證據,適用法律,辯明是非所發表的代理意見形成的文字材料。

代理詞與起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起訴狀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裁判的訴訟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hongcaijieda/guanxiajieda/xyy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