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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仲裁開庭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鑑定結論。
3、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
4、當事人進行讀者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5、調解,裁決階段。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開庭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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