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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內容實施細則

信息公開內容實施細則

實行信息公開是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我們都知道,光喊口號是沒用的,在信息公開的要求之下,政府部門應該着手製定信息公開內容實施細則,使得信息公開真正落到實處,成為政府部門的基本遵循。為了讓大家直觀感受實施細則是怎麼樣的,小編在此摘錄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信息公開內容的保障細則供大家參考。

信息公開內容實施細則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內容保障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85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職責執行過程中製作或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磁盤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信息公開目錄主要包含“機構職能”、“計劃規劃”、“政策法規”、“業務信息”及“統計數據”五方面的內容。

第四條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信息公開實行分管局長負責制,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必須經分管局長簽字後才能予以發佈和答覆。

第五條辦公室是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處室,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各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網上信息公開平台、信息報送系統的開發與維護工作,以及網上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分發及組織回覆工作。

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編制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督促相關處室依據信息目錄保管、維護、更新本處室主動公開信息;

(三)具體負責“機構領導”子目錄的信息保密檢查、更新和維護,以及依申請公開信息回覆的組織與督導。

(四)受理和處理向本處室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省局人事處、計財處、法規處、監察室等相關處室是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處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處室相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具體職責分工:

(一)人事處負責信息公開目錄“機構職能”子目錄的信息保密檢查、更新和維護,以及相關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詳細回答。

(二)計財處負責信息公開目錄“統計數據”子目錄的信息保密檢查、更新和維護,以及相關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詳細回答。

(三)法規處負責信息公開目錄“政策法規”子目錄的信息保密檢查、更新和維護,以及相關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詳細回答。

(四)法規處負責信息公開目錄“業務信息”子目錄行政許可事項的信息保密檢查、更新和維護,以及相關信息的詳細回答。

(五)監察室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評議。

第七條 省局各處室是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處室。

具體職責分工:

(一)具體負責信息公開目錄“規劃計劃”子目錄下和自身工作職能相關的信息的更新和維護,以及相關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詳細答覆;

(二)及時準確地向各責任處室提供自身職責範圍內製定的各種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處理向本處室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時,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向政務信息公開相關責任處室提供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內容和方式

第八條 各處室應根據信息公開目錄的要求,結合自身業務工作,對本處室信息加以分類,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動予以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網站信息公開目錄,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涉及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除本細則規定的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其他相關政府信息,各相關處室應依法給予答覆。

第三章 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各處室信息公開目錄內應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提供給各相關責任處室,由各責任處室確認、整理後,提供給主管處室向公眾發佈。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請獲得相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信息公開主管處室提出申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可通過網站獲取的,由辦公室直接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網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其他類申請由辦公室分發給相應處室,相應處室收到申請後,應當場登記,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

(一)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二)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具體答覆由分管局領導籤批後答覆申請人,並報辦公室確認備案。

第十三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各處室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經處室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網站信息複製件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開報告和監督

第十五條 我局將於每年3月1日之前,公佈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我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各處室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複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方案;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瞭解了信息公開內容實施細則是怎麼樣的了。我們知道,實施細則往往要説清楚職能部門是哪個、公開的內容和方式是什麼、公開的程序是什麼、如果不依法公開有什麼後果等,只有真正把這些理得清清楚楚,政府的信息公開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標籤: 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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