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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時對合法財產造成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強拆時對合法財產造成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1、強拆時對這個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話應當由行政機關就其行為合法承擔舉證責任。雖然涉及到財產損失的問題,應當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拆遷人就其在強拆中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當強拆行為存在重大程序違法時,例如本案中實施機關未依法辦理公證等手續,應當由被拆遷人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實施機關承擔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若其不能證明,應當按照被拆遷人主張並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的數額加以賠償。

強拆時對合法財產造成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2、強拆造成的財產損失申請賠償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因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引起損害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

(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並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3、強拆造成的財產損失申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拆的情況時有發生,被拆遷人因其違法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除了涉案房屋價值外,有時還涉及屋內財產,但由於具體損失數額舉證責任分配不明,被拆遷人的損失往往很難追償。被拆遷人在被拆遷過程中要及時保護自己的財產,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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