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合法建築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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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合法建築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強拆違法建築的相關規定是,對於違法建築,一般情況下是先由當地的城鄉規劃主管建設部門責令拆除,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除,若當事人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處罰有爭議,可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強拆違法建築該符合哪些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羣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在司法實踐中,臨時建造或未經批准建造的建築物不符合批准的內容。此類案件均屬於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不僅有損城市面貌。最重要的是,違章建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因此,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拆除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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