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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能行政撤銷嗎?

土地使用證能行政撤銷嗎?

買房子的時候,大家都是在意自己的房子的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否是寫着自己或者自己配偶的名字的,對於房產證的重視意識大家都是存在的,但是對於土地的使用權證同樣也應該引起大家的注意。那麼關於土地使用證能行政撤銷嗎?

土地使用證能行政撤銷嗎?

一、土地使用證能行政撤銷嗎

根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由此可知,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證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關於土地登記發證後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覆函》(國土資廳函〔2007〕60號)中明確指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發證後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土地登記辦法》頒佈後,《土地登記規則》已經自行廢止,但關於更正登記的內容在《土地登記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二、税務行政複議調解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適用和解、調解:

(一)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税額、確定應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

(三)涉税舉報獎勵;

(四)上位法不明確,税務機關主要依據政策調整作出決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調解的其他行政複議案件。

對於明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除税務機關及時進行自我糾正外,行政複議機關只能裁決,不能做和解、調解處理。

複議機關可以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下達《税務行政複議和解建議書》,徵詢和解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税務行政複議和解建議書》之日起3日內將和解意願書面或口頭通知複議機關。口頭表達和解意願的,複議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未作回覆的,視為不同意和解。

土地使用證能行政撤銷嗎?土地使用證在我們買房的時候對於我們同樣重要,土地使用權是開發商在獲得一整片土地之後就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我們在這片土地上生活居住,同樣也是土地使用權人,所以應該擁有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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