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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使用權證能抵押麼

我國土地使用權證能抵押麼

土地使用權是指使用人依法對國有土地資源或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權,而且是有一定的年限的,那麼當我們手頭比較緊、急需用錢的時候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土地使用權證能抵押麼的知識。

我國土地使用權證能抵押麼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一、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

二、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4)依法被法院查封的。

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答案是可以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的抵押方式,類似於將房、車進行抵押一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依法進行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只要手續合理可以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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