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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該怎麼辦? “株連式拆遷”屢禁不止

你該怎麼辦? “株連式拆遷”屢禁不止

“株連式拆遷”屢禁不止,你該怎麼辦?

導讀:所謂“株連式拆遷”,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種客觀存在並具有相當普遍性的拆遷現象,即在徵收拆遷項目中,徵收方為達到儘快促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配合騰房搬遷的目的,通過與徵收項目本身無關的其他各種途徑、角度、方式向被徵收人施加壓力,從而脅迫、威逼被徵收人簽下本不願接受的徵收補償協議,實現其速拆之目的。

有的朋友會説,這麼拆遷不是違法的麼?既然違法,為何此種現象仍然屢禁不絕呢?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為大家淺析這一問題及其應對之策。

“株連式拆遷”與“逼遷(籤)”,實為升級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這裏面的“五斷”是傳統意義上的“逼遷(籤)”手段,被徵收人羣體應該都比較熟悉了。

而前面所謂的“威脅”,事實上就包含了“株連式拆遷”的種種方法,但限於法規的侷限性,又不可能一一明確列舉。

實踐中,株連式拆遷的手段是無窮的,可以説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

相較於傳統的“逼遷”,株連式拆遷有兩大特點不容忽視:

其一,手段豐富多樣,線多面廣,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傳統逼遷無外乎“五斷”加上人身威脅、打砸門窗,其“作用點”均集中在被徵收房屋本身上,故具有相當程度的侷限性,也容易被被徵收人破解;而株連式拆遷則是多領域、多角度、全方位的“點火”,且其影響很可能波及被徵收人本人以外的其他家人、親屬,施壓的力度、刁鑽程度無疑更甚。

其二,其與拆遷行為本身的關聯性不容易證明,實施的法律風險明顯偏低。

“株連式拆遷”,絕不是被徵收人説“株連”就是“株連”的,徵收方壓根也沒打算承認這點。

試問,你憑什麼説你所遭遇的各種處分、處罰、調查、停職、待業是與拆遷項目相關呢?這些情況徵收方都是不知情、沒參與的啊?因此,實施株連式拆遷對於徵收方而言,違法風險明顯低於前述那些過於“直白”的直接逼遷,“人贓俱獲”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這也就是此類行為在當下的拆遷領域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了。

株連式拆遷之形式,列舉無窮盡那麼,都有哪些株連式拆遷形式是實踐中被徵收人比較常遇到的呢?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在此給大家列幾條,讓大家從感官層面上對其有一個比較直觀的認識:

1. 對被徵收人本人或親屬中在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員實施談話教育、強制休假、停職直至各種處分;

2. 對被徵收人家中正在上學的子女實施刁難,甚至直接要求其停課停學回家做父母的思想工作;

3. 對被徵收人有求學、求職需求的親屬在有關事項的考核、辦理上設置障礙,先做通工作配合拆遷再討論求學、求職的事項;

4. 對被徵收人及其親屬正在經營的企業、店鋪實施税收、環保等各方面的檢查、調查,甚至違法作出處罰決定;

5. 對被徵收人及其親屬的計劃生育領域問題“秋後算賬”,甚至威脅給予鉅額罰款;

6.對被徵收人據以取得被徵收房屋、土地權利的依據採取行動,如聯繫村委會向土地承包經營者施壓,聯繫原用地的國有企業向購買其房屋的被徵收人施壓,甚至威脅將有關買賣、轉讓合同歸於無效,從而剝奪被徵收人獲取補償權益的資格

那麼,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應對這“按下葫蘆起來瓢”的株連式拆遷亂局呢?在明律師在這裏提出三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是要保持理性、冷靜的應對心態,具有一定的抗壓能力,不要動輒“受不了”。

須知,只要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不滿暫時拒籤協議,那麼此類事情幾乎或多或少都會發生在被徵收人身上,誰也難以置身事外獨善其身。

“該來的一定會來”,故此着急、上火實在是沒必要的。

實踐中,有的被徵收人被要求放假回家,但基本工資照發,結果被徵收人卻表示“一天也待不住,終日憂心不能工作”。

問題在於,任何怪象的糾正都是需要一定的時間、步驟的,“一天也待不住”那是不行的,起碼要具備待上個十天半個月的耐性,以時間換取空間,等待局面的改觀。

二是要積極採取可行的、有針對性的維權行動,爭取通過法律途徑直接破解具體的株連式拆遷事件,“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你有來言我有去語”。

譬如前面提到的計劃生育、環保税收等處罰事項,有關部門必須依法調查、處置,那麼被徵收人就可以及時加以應對,以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並未違法的事實,並全面捕捉有關部門在實施相關動作中的程序違法之處,通過發送律師函、舉報、複議、訴訟等多種手段爭取將其“打掉”,從而解除有關威脅,讓局面恢復到依法協商的軌道上來。

三是要制定“一攬子”維權方略,全面瞭解徵收案件法律狀況,對其重要違法點提起程序,圍魏救趙組織反擊。

正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徵收維權中一個不變的關鍵在於抓住引發糾紛、亂象的主要矛盾。

一旦通過法律程序觸碰到了項目的關鍵法律漏洞,那些看似咄咄逼人的“株連”手段瞬間就會變成邊邊角角的“配角兒”。

徵收方往往會基於項目推進的考慮而減緩或放棄有關“小動作”,將協商談判重啟,謀求從速解決補償安置事宜,而被徵收人的機會也就來了。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最後想引述一段強有力的規定來結束本文,也希望廣大正在遭遇株連式拆遷的被徵收人能夠鼓起十足的勇氣和信心,堅定信念,安然度過重重考驗與阻礙,最終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徵地拆遷案件的力度,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徵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後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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