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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還能不能依法維權? 房屋已遭強拆

究竟還能不能依法維權? 房屋已遭強拆

房屋已遭強拆,究竟還能不能依法維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曾經梳理過徵地拆遷程序中的很多重要節點,譬如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入户評估、協商談判、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乃至於最初的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等等。

可以説,被徵收人最終維權的成功,就在於對這些重要程序節點的有效把握上。

事實上,從實務層面看,還有一種情況的發生,對於徵收維權而言有着重要的雙重影響,那麼這究竟是怎樣的情況呢?被徵收人又該如何看待、應對這一情況的降臨呢?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所講的這一重要情況,就是房屋遭違法暴力強拆。

按以往的理解,房屋遭強拆是對被徵收人而言最為糟糕的一種情形,可能會直接導致被徵收人喪失協商談判的重要籌碼,給維權造成很大困難和阻力。

但隨着法治環境的持續向好和徵地拆遷領域大環境、大背景的調整變化,房屋遭強拆後徵收雙方的處境,則可以兩分的看待。

眾所周知,對於合法的房屋,行政機關是無權實施行政強拆的,而只能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來實施司法強拆。

那麼,一旦被徵收人證照齊全的合法房屋遭街道辦、鄉鎮政府人員的強拆,強拆行為違法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而一旦在強拆後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中政府被判敗訴,那麼其所要面臨的一系列法律和黨紀、政紀責任也是一般基層政府所難以承受的。

故此,在一些法治環境整體企穩向好的地區,一旦徵收方心急用地下令違法強拆,被徵收人的維權則從客觀上迎來了一個轉機的機會——協商談判的最大籌碼從房屋本身轉化成了政府可能承擔的違法強拆責任。

通常而言,在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法院就會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基於強拆行為違法所搭建的這一平台,被徵收人就有望與徵收方達成補償安置協議,進而撤回起訴了結整個糾紛。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徵收人的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或大部分屬於違建,則一定要盡力守住房屋才有獲取補償的機會。

否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明文規定的“違建不補”原則,即使政府的強拆行為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被徵收人也難以找到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獲取補償的目的就變得十分渺茫了。

行政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不意味着被告要承擔行政賠償的責任。

如果原告的房屋確係無證的違法建築,那麼被告即使程序違法也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

從另一個角度講,被徵收人提升補償數額的願望能不能達成,主要看徵收方是不是着急用地。

如果着急,那麼協商談判中的機會自然就多;如果不着急,那麼徵收項目在一個階段內陷於僵持、停滯、延宕甚至於“打太極”的狀態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總之,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不要簡單的認為房屋遭強拆就“沒救”了。

只要你尚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政府沒有走正當的司法強拆程序,那麼依法維權就仍然是可行的、現實的。

經過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代理,在房屋被推平後拿到滿意補償的案例比比皆是,最不濟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國家賠償程序挽回一些損失。

而真正聰明、睿智的被徵收人則善於把握維權中的“度”——既積極守護自己的合法房屋,又不與上門強拆的人員硬碰硬。

實在不行就退而求其次保留好證據,將維權過渡到一個新的階段中。

拆與不拆之間,對雙方而言都是一輪博弈的結束,也是新一輪博弈的開始。

這一變化、契機的來臨與否,主動權掌握在徵收方一邊,被徵收人所需要的就是遵照律師的建議,做好心理準備與應對準備,以不變應萬變。

當然,“沒簽也沒拆”永遠都是最有利於被徵收人選擇開始維權的局面,這點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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