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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徵地補償標準

拆遷徵地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
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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