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應當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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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產法司法解釋全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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