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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死亡後訴訟時效

債權人死亡後訴訟時效

債權人死亡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喪失民事行為、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民法典》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債權人死亡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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