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最高額抵押優先受償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優先受償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確定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一是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為普通抵押權。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二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範圍。被擔保債權額確定時存在的主債權,不論其是否已到清償期或者是否附有條件,均屬於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被擔保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也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但是相關法律條例華債網有,在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才發生的主債權不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三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後,一旦債權到期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但優先受償的額度不得超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高擔保額。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優先受償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一般是為了履行擔保債務,在一定期間內,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在一定期間內用抵押物對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轉讓的部分債權可以通過當事人特別約定從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利益。

我國的最高額擔保和我國的浮動抵押的情形是我國的擔保物權的規定的常見的類型,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擔保物權的實現,如果出現了侵害自己的物權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保護自己。

標籤: 受償 抵押 最高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haiquan/zhaiwuzhaiquan/xz8lj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