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一定要請律師嗎?
- 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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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事實清楚,糾紛爭議不大,可以調解解決的,沒有必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如果事實不清楚,糾紛爭議數額較大建議委託律師。
債務糾紛可以請律師也可以不請律師。
法律上對民事糾紛案件不強制規定必須請律師,屬於委託人的自願行為,也就是説,可以委託律師也可以不委託律師代理。
作為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在遇到債務糾紛時,可能更習慣與對方協商處理,或者是找中間人調解一下,即便是想要訴訟解決糾紛,也不一定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地方的哪個部門訴訟。
如果此債務糾紛法律關係明確、涉及數額較少、證據較為充分的,可以不請律師。
但律師系法律專業人士,對案件會從法律及實務操作上對案件有個判斷及應對方案,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有利,故建議請律師代理為宜。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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