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 債務人同時又是債權人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 債務人同時又是債權人

要滿足債務人同時又是債權人的前提是,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來説是負有一定的債務,但對於第三人來説又先享有一定的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關係就是最能體現這種關係的典型例子。

債務人同時又是債權人,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

一、什麼是債權人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二、什麼是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三、什麼是次債務人

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民法理論上通常所稱的"第三人"。

四、三者之間的關係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係,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於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範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上訴介紹可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關係密不可分 。所以一個人既是債務人同時又是債權人是正常的。他對於這個人來説是債務人,對於其他人來説可能就是債權人。因此,債務人和債權人不是絕對的關係,他們可以互相轉化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標籤: 債務人 債權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haiquan/zhaiwuzhaiquan/p36kj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