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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品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遺忘物品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都提倡拾金不昧這種優秀的品格,也就是説,撿到他人的遺失物的時候,應當及時的辦法,但是卻是現實中存在着遺忘物品拒不歸還,很多人想了解遺忘物品罪法律規定是什麼?實際上我們國家不存在着遺忘物品罪,但是如果遺忘物品將其佔有的話,那麼可能構成侵佔罪。

遺忘物品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遺忘物品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的他人遺忘物如何認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這裏所説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對於拾得遺失物未交還失主的不得按本罪處理。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特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所謂的遺失物是指不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佔有的動產。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為遺失物。

遺忘物品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在這裏提醒大家的是,遺失物和遺忘物是存在着本質上面的區別的,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撿到之後,並且不歸還給物品的所有人私自佔有,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規定的侵佔罪,除此之外,遺忘物也給大家簡單介紹。

標籤: 法律 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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