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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抵押物為一個債權擔保

多個抵押物為一個債權擔保

多個抵押物為一個債權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個抵押物抵押多個債權人,因到期不能償還,將抵押物拍賣,那麼拍賣的價錢怎麼分配

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順序相同的登記的優先分配,該抵押物已登記的;(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未登記的、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拍賣。其他人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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