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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如何執行?

債務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如何執行?

一、債務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如何執行?

債務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如何執行?

債務人中有一套住房,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具體情況如下:

1、債務人住房面積較大的,可以強制執行,並給予被執行人小面積住房居住,也可以給予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讓其自行尋找住所。

2、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有住所可以供其居住的,可以強制執行。

3、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移名下房屋的,法院可以撤銷轉移,並強制執行該房屋。

二、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債權人應採取何種措施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規定的即是債權人的撤銷權,與上一問題中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共同構成債權的保全制度。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只有一套房產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法院也可以執行強制執行,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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