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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夫妻離婚時可以怎樣分割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夫妻離婚時可以怎樣分割

股東在出資時,其出資額轉為公司的資本,其對出資財產不再享有財產所有權,換來的是股權這種民事權利,股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各項權能的總稱。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夫妻離婚時可以怎樣分割

股權的價值又不是一成不變的,隨着公司的不斷髮展,經營得好,股權會升值,經營不好甚至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基於這一點,在實務中不易以一個時點給予股權評估作價,而應作為參考價。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或收益時,當事人對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評估、不交納評估費用、不配合評估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在股權分割的時候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要考慮公司的法人人格,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出資限制等問題。

比如,《公司法》規定公司持續性經營發展必須保證股東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出資轉讓是要式行為,必須辦理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和股東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股東之間內部轉讓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外可以自由轉讓。

這就要求在分割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不單要維護夫妻的民事權利還要兼顧其他股東和公司人格,所以在實踐分割時情形稍顯複雜。

總體秉持的原則是:一堅持《民法典》規定男女平等、保護子女和婦女等各項原則;二自願協商原則;三維護其他股東、合夥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四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1、夫妻雙方均為該公司股東

無論該公司是否有其他股東,此時夫妻均為公司的股東,不存在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的情形,也就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

這時兩人的股權份額不一定相同,如A佔股比例20%,B佔股比例10%,那麼兩人會各分得15%,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購買並予以折價補償。

若公司沒有其他股東,只有夫妻二人,而二人均不願再繼續經營,應當先將公司進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後剩餘財產。

2、夫妻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共同投資

(1)夫妻對股權價值協商一致

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一人名下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一方的,應經該公司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有股東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在這裏要將股份分為兩個部分看待,一個是身份利益,一個是財產利益,即非股東的夫妻一方不因離婚自然取得股東身份,而只能享有財產利益,因為股東身份的獲取涉及到公司其他股東,可能會有股東因為各種原因不同意其他人成為公司新股東,所以在這裏法律規定配偶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以獲得股東資格。

同時雙方也可以就股權的價值協商一致後,由夫妻中的股東一方支付給其配偶相應的折價補償款,這不會涉及到股東資格的變動。

(2)夫妻對股權價值無法協商一致

事務中常常非股東夫妻一方無法對股權價值作出客觀的評估,可先由專業的評估公司對股權市場價值作出評估,以評估價作參考數據再予以競價,價高者取得相應股權。

同樣價格的優先順序是夫妻中的股東方優先於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優先於夫妻中的非股東方。

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

在這個過程中夫妻中的股東方有義務配合提供關於公司經營狀況和所持股份的真實情況。

股東的配偶享有對股權價值評估方法的選擇權。

這種方式其實也有弊端,正則造成股東支付壓力或履行不能,反則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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