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公證人都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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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的公證人都包括什麼?
借條公證需借款人、出借人都到場,如果債務關係之中還存在擔保人,那麼公證的時候擔保人也需要到場。此外,在公證的時候,需要帶上證明各方當事人身份的材料、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等的材料。
1、借條公證需要雙方帶上需公證的材料,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的的時候帶上借條、證明借款人、出借人身份的材料。
2、借條並不是必須公證,借條不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後,借條具有強制效力,更有利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真實合法的借條不經過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是國家證明權的體現,主要證明借款人是在書寫借條過程中是其自己的意願,沒有受到他人的威脅和強迫,借條是借款人本人書寫等。根據我國《民法典》、《公證法》的有關規定,借條是借款合同關係存在的最直接證據之一,公證機關針對借條所作的公證書,是對借條的真實性、合法性最有力的證明。
二、可以被公證的事項有哪些?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債權債務關係中,不管是打印、還是由借款人書寫的借條都不是必須要公證。當然公證的流程是既定的經過公證後可以降低後期債務糾紛發生的概率,所以有些人在債務關係建立之後,也會選擇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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