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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承擔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承擔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債務承擔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要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所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3、要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

4、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

二、債務轉讓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寫明債務的基本情況。

2、註明誰將債務轉讓給誰。

3、寫明債務的保證、承諾,以及陳述的具體內容。

4、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5、標明其他注意事項。

三、債務轉讓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哪些債務不能轉讓?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五、債務抵消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六、哪些民間債務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民間債務關係存在以下情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債務承擔需要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成立,如果債務承擔沒有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是不能成立的,經過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債務人要和承擔方簽訂書面的轉讓協議,在轉讓協議當中要寫清楚轉讓債務的基本狀況,違約責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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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債務 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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