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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擔責任依據

分公司承擔責任依據

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分公司承擔責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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