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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網貸管理辦法的當前情形

上海市網貸管理辦法的當前情形

一、上海市網貸管理辦法的當前情形

上海市網貸管理辦法的當前情形

內部人士指出,滬版地方監管細則出台在即,總體監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區域的監管細則。

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到,《實施辦法》的實施範圍將明確界定於在上海市註冊的公司法人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

但從當前網貸機構運營過程中以及在過去兩至三年的時間裏多個案例可以發現,在上海地區的問題平台並不僅僅集中於註冊在該市的機構,大量註冊在其他省市區的平台將業務總部設立於上海,或運營主體由上海總部控制,基於重重原因欺詐、跑路等事件頻出。此外,大量註冊在上海的大規模平台均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關聯公司等。這些平台的規範標準是否需要符合滬版網貸監管辦法並沒有在上述《實施辦法》中體現出來。

此外,第一財經記者獲悉,該內部討論稿還詳細制定了關於上海市新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所需要呈交的具體材料,共計12項。

2016年11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工商總局下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下稱《指引》),《指引》規定,新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共需要九大材料。此後各地據此並結合本地情況制定了《指引》地方版。截至目前,廣東省以及廈門市已經出台了地方新平台備案登記暫行辦法。其中廣東省共計需要13項材料,而廈門市共計需要12項材料。

記者對比了上海市新設立平台登記備案所需材料與《指引》給出內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衞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並需要事前向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衞總隊提交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三級)保護制度要求的證明材料。

同時,還需要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的委託合同存證的協議複印件。此前,網貸業內人士指出,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下,電子合同在線簽約已經成為常規化,由此,司法鑑定服務外延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趨勢,電子數據存證成為新平台的“標配”。在廈門出台的地方備案細則中,也明確指出了第三方電子書存證平台,記者獲悉,該平台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證雲”電子證據綜合服務平台。

但是,在2016年8月份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二條明確“電子簽名、電子認證”並非“強制性要求”,如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第二十三條系關於網貸業務數據和資料的備份及保存,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但亦未對網貸機構業務數據提出應當由第三方合作機構備存的要求。

除上述兩項材料外,在滬版細則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也是所需材料之一。

總體來看,在廣東省和廈門市網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實施細則中,要求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的委託合同存證合同協議附件,而滬版在此基礎之上又加碼了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衞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要求更為嚴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記者已經獲悉的滬版監管細則中,並沒有明確給出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明確界定,而其所借鑑、綜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指引》等相關政策法規均在總則處給出了網絡機構的明確定義。一家平台是否屬於滬版監管細則的規範範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網貸機構的定義。

二、網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業務模式風險

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

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發佈借款標,出借人投標。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

根據《合同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係,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係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

借貸合同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2)債權轉讓模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台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係,出讓人從法律關係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係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

2、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

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

話説P2P平台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

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台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台賬户,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説的“資金池”。

3、信息安全風險

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信息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

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P2P網貸平台應採取數據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和容災備份,加強網站安全以保護客户信息安全。

其實網貸的法律風險並不只有上文中提到的那麼幾個,但是新鮮的事物,高回報的事物總會和高風險相伴,所以網絡貸款行業存在一些風險也是無可厚非的。上海市已經着手準備上海市網貸管理辦法,為網貸提供規範。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網貸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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