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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當男女雙方決定結婚之後,就意味着很多東西都是需要雙方共同承擔的,包括在婚姻關係中所建立的債務也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吧。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審判實踐中看,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糾紛中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表現的越來越複雜,越來越突出。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怎樣認定和處理好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情況,很值得探討。

二、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

2、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第三人即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訴求,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對列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採取強制措施。法院判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處理均有可商榷之處。在實體上,未明確認定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屬於共同債務,在程序上未考慮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確屬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決定追加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訴訟與執行變成兩張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擔了有限的“共擔”責任,第三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有效保護。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主張,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離婚後,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行列為被執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種情形的判決與前述相同,在執行中債權人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原夫妻雙方。在庭審中未在債權文書籤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認屬於共同債務,債權人是難以舉證證明他們的債務確屬用於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變成了個人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共同債務,離婚時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或者法院判決,在離婚協議書或裁判文書中確定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向該原夫妻雙方主張債權,法院根據原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協議書或判決書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判決原夫妻中的雙方或一方對第三人的債權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協議書或判決書未對共同債務確定處理意見的。有的法院則依職權自由裁量作出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的判決。這就完全違背了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原則,更是弱化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

(5)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第三人起訴原夫妻雙方,有的法院一律判決原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這樣的判決雖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債權,但是這可能造成原夫妻雙方為爭議是共同債務還是一人債務的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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