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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得用於納税抵押

哪些財產不得用於納税抵押

哪些財產不得用於納税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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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得用於抵償債務

1,被執行人生活的必須費用,標準一般參照當地最低生活標準2,被執行人及負擔其近親屬必要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費用,如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教育費用,無收入父母的贍養費等3,被執行人工作、生產的必須費用4,創造發明以及未發表的著作5,被執行人及其近親屬必要的居住場所6,被執行人獲得的榮譽、獎章等榮譽物品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不宜執行的財產一般來説,不可執行的財產,一類是生活生產必須的資料,二類則是被執行人所獲榮譽、發明、著作等尚未產生價值或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三類則是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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