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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醫療事故糾紛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1、患者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醫院的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等。

2、患者就醫的完整的病例資料;

3、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出具的醫療事故責任鑑定意見書。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户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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