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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致人傷殘如何認定

非法行醫致人傷殘如何認定

非法行醫致人傷殘如何認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行醫如何認定?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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