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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的規則

醫師執業的規則

(1)醫學文書規則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2)急救規則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臵。

醫師執業的規則

法律依據: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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