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省裏鑑定醫療事故需要多少時間?
- 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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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到30日,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 當事人和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法院委託;
2) 衞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3、 以下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4、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5、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6、 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 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 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7、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 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8、 抽取鑑定專家的注意點
1)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迴避:
① 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 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③ 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9、一方當事人可以參加鑑定的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蔘加鑑定。
因此當時如果是要想到省裏去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那麼他就已經知道了他發生了醫療事故,那這個期限通常就是在7~30個工作日,而且當事人如果要發起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他可以上行政部門下面的醫學委員會,或者是衞生管理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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