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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醫療事故20年後再次鑑定是否可以?

法院判決醫療事故20年後再次鑑定是否可以?

一、法院判決醫療事故20年後再次鑑定是否可以?

法院判決醫療事故20年後再次鑑定是否可以?

法院判決醫療事故20年後再次鑑定從理論上來説是可以的,但是具體能夠操作的話,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醫療事故鑑定規定是什麼?

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人民法院對於醫療糾紛方面是否做出判決之後,如果當事人對此不滿的話完全是可以提出上訴的,經過20年時間之後,是否能夠關於醫療事故加急的提出申請解決,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的,當然醫療事故方面的鑑定也是有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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