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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鑑定醫療事故?

人民法院如何鑑定醫療事故?

首先,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就已經確定了醫方具有醫療過失的過錯,對此醫患雙方沒有異議,但對醫院方面過錯責任大小程度的認定也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有些患者的疾病非常嚴重,在入院治療之前生命就已經危在旦夕,或者有些病情已經出現了不可逆轉的情況,對這種患者即使醫療方法得當,沒有過失,也難以挽回其生命,根本不可能康復。如果把醫師對這種患者治療上存在的輕微醫療過失歸咎為事故致死,判定醫院方面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顯然是不當的。因此,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嚴重疾病或特異體質所致,還是醫療過失所致,是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及事故責任大小的關鍵,而這個結論的作出,需要很高的專業技術要求,因此也只能依賴於醫學會的鑑定結論。

人民法院如何鑑定醫療事故?

其次,醫療事故處理,必須進行原因力分析,只有原因力分析才是確定責任大小的唯一依據,在醫療事故案件處理上,進行原因力分析,就是貫徹“事故參與度”的原則,它的目的是直接確定事故與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而因果關係與過錯責任程度的大小之間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因果關係緊密,則醫方過錯顯然就大,相反則小。所以對待醫療事故糾紛,只通過原因力分析(具體表現在醫療事故鑑定書中對醫方承擔責任程度的明確),就可得出過錯大小的結論,根本無需另行探究主觀過錯。

其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在民事訴訟中是作為法定證據形式出現的,這個證據是眾多專家集體智慧的結晶,他體現了一個專業羣體對一具體案件所涉及的專業問題高度統一的專業認識水準。如果非專業人員推翻專業人員的鑑定結論,實際上就是對醫療專業科學性的一種否定。審判人員即是法學領域的內行專家,但不一定就是醫學科學的內行專家,所以對如此專業性很強的醫學問題,只能完全依賴於醫學專家的鑑定。如果法院對鑑定結論有疑義,只能委託上級鑑定機構重新鑑定,而不能撇開鑑定結論,由法官自由裁量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大小,更不能直接改變鑑定結論。

醫學會鑑定的全部內容,就是認定事故性質,分析過錯責任大小,從而得出鑑定結論。假如審判人員撇開醫學會“醫院方面輕微責任”的鑑定結論,把醫院方面的輕微責任判為主要責任明顯不當,這種判決結果是對醫療法學理論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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