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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詐騙罪的主體有哪些

醫療機構詐騙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詐騙罪的主體有哪些

醫療機構詐騙罪的主體有哪些

醫療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未發生的人體損害事實或隱瞞人體損害的真實原因,騙取財務的行為。

醫療詐騙構成詐騙罪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並希望他人信以為真,上當受騙。

目前學界對醫療欺詐尚未達成統一概念,從語義角度來看醫療欺詐是醫療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財產權利遭到侵犯。醫療行為根據其主體的範圍來看,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醫療行為是指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應用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術從事的為特定的自然人進行健康價值創造的各種行為,其實施主體一般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廣義的醫療行為則作為整體性的工作,除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外,還包括醫療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前者有關的管理及後勤服務等活動,本文所稱“醫療行為”除特別説明外取其狹義。

醫療欺詐行為,可以向衞生局進行投訴。

如果遇到醫療詐騙,如果數額較大,應當報警處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醫療欺詐行為患者需要提供的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總的來説,構成醫療欺詐行為的,需要滿足主客觀要求。主觀方面要求醫務人員必須有欺詐的意圖。客觀方面是指醫務人員的欺詐行為導致患者做出錯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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