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關注:9.41K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規定了:
1.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債權請求權:借款本金和利息 、債券、出資等;
2.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或改變訴訟時效屬於無效行為;
3.人民法院不得釋明或者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4.一審未提時效抗辯除有新證據外二審不予支持;
5.債務分期履行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
6.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7.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等內容。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zhengjieda/susonglvshi/n9l4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