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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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案件不予立案時有兩種解決方式,第一種是在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書面告知複議人,對決定仍然不服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同樣的該公安機關要在七日內作出最終決定。另一種方式則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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